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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鼓励外来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

2011-05-17 15:36  文章来源:梅州市政府网站

梅市府〔201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鼓励外来投资优惠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鼓励外来投资优惠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者在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简称广梅产业转移园)投资兴建生产性企业,加快广梅产业转移园发展步伐,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梅产业转移园内,2011年5月1日后在市本级工商、税务登记注册的生产性企业适用本办法,不再适用《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吸引外来投资优惠办法》(梅市府〔2008〕58号)相关规定。
  2008年9月1日后至2011年4月30日前在市本级工商、税务登记注册的生产性企业适用《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吸引外来投资优惠办法》相关规定。
  2008年8月31日前在市本级工商、税务登记注册的生产性企业适用《梅州市市辖工业园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梅市府〔2007〕18号)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者,是指在广梅产业转移园投资开发、兴办生产性企业或项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为入园投资者提供如下服务:
  (一)实行“一个中心”服务投资者,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
  (二)实行“一条龙”审批项目。凡是符合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要求、材料齐全的项目,由市行政服务中心有关窗口即到即办;
  (三)实行“一个窗口”受理投诉。市外商投诉中心和市政务投诉中心设立投诉电话,每天24小时值班,为投资者提供全程式、全方位、“保姆式”的个性化服务;
  (四)实行“一个口子”收取行政规费。需缴交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及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上缴财政。

  第五条 对广梅产业转移园内生产性企业的下列行政事业管理职权,除省以上管理的事项外,均由市府直属及中央、省属驻梅市级的相应行政事业管理部门依法行使:
  (一)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
  (二)税务登记、征收、稽查;
  (三)申办法人代码;
  (四)项目审批、核准或登记备案;
  (五)征收、征用和收回、购回土地;
  (六)开发建设的总体、专项、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用地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工程质安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和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核发等。但个人宅基地管理、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核发工作仍由所在县级政府部门办理;
  (七)企业建设及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其他行政许可;
  (八)对企业的行政执法与监督检查;
  (九)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社会保险;
  (十一)治安管理;
  (十二)企业的各类经济指标统计;
  (十三)以上行政审批、管理、监督、执法所涉及的相关前置性及配套性的行政事项。

  第六条 鼓励投资者以知识产权(含专利权、商标的专用权、著作权的财产权等)、高新技术等无形资产进园入股。

  第七条 广梅产业转移园的生产性企业享受国家、省、市及有关部门规定的扶持或奖励政策。

                第二章 财政扶持

  第八条 广梅产业转移园企业当年应征且入库税金总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在开始缴纳生产环节税收的次年1月1日起连续3个日历年内,按当年应征且入库税金的情况,市财政安排给企业特别数额的专向性扶持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科技研发、降低运输成本、节能减排及自主品牌创建等。

                第三章 税 收

  第九条 在广梅产业转移园内投资的企业享受国家及省规定的各类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条 按国家有关税收法规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符合税收减免规定的,可提出申请,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继续减免。

                第四章 费用减免

  第十一条 对进入广梅产业转移园的生产性企业和扩建生产性企业,在项目立项到投产后五年内,免(减)收取有关费用(详见附件)。

  第十二条 实行水、电费优惠。
  (一)广梅产业转移园内用水最高不超过1.2元/立方米(不含排污费)。
  (二)广梅产业转移园内工业用电电价按省物价部门批准的目录电价执行。在财政的扶持下,企业在缴纳生产环节税收的次年1月1日起三年内,在适当数额的总额内,市财政每度电给予0.05元的补贴。

  第十三条 广梅产业转移园工业用地出让价及出让程序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租赁广梅产业转移园管委会建造的标准厂房及宿舍用于兴办生产性企业或项目的,租金按市场价格适当优惠。

  第十五条 实行养老保险费补贴。企业可以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纳基数,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为鼓励职工、企业积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提高我市社会保险的参保率,促进职工就地就近就业,对已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市财政给予个人缴纳部分每人每月40元补贴;给予单位缴纳部分每人每月20元补贴。2014年12月31日起不再执行补贴。

                第五章 提供生活便利

  第十六条 设立广梅产业转移园至梅州城区、兴宁市区、五华和丰顺城区的专线车,为职工提供免费交通服务。

  第十七条 企业股东、董事会成员、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及销售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由市公安机关批准办理多次往来港澳地区商务签注。

  第十八条 在有效合同期内,符合有关政策条件的国外和港澳台商户,每商户可申报办理一辆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特大型投资商户可适当增加。以知识产权、高新技术入股办实业符合条件的,每商户申报办理一辆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
  台湾同胞投资者在台湾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取得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可按规定到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九条 给予投资者子女就读便利。在广梅产业转移园投资生产性企业的股东,其子女要求在梅州境内公办学校读书的,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在避免大班额等的前提下,可按意愿安排在公办学校(幼儿园)就读;如遇大班额等实际问题,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单一股东投资的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除按公办学校(幼儿园)就读的幼儿园保教费、小学初中杂费、高中学费按普通生收取,高中择校费按50%收取外,不再收取任何名义的赞助费、借读费。
  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的子女,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学校就读。幼儿园保教费、小学初中杂费、高中学费按普通生收取。除择校费外,不再收取任何名义的赞助费、借读费。
  企业股东、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身份由广梅产业转移园管委会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核实。

                 第六章 奖 励

  第二十条 对广梅产业转移园完善产业链、增强主导产业集聚具有突出贡献的项目,或高新科技项目,或总部整体转移等重大的项目,给予特殊财政扶持。给予特殊财政扶持后,不再享受本优惠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市财政给予补贴的免收费项目”、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相关优惠。

  第二十一条 授予投资者荣誉称号。对固定资产投资100万美元以上的市外投资者,由市政府授予其“荣誉市民”称号。

  第二十二条 对介绍、推荐、沟通、促成项目落户广梅产业转移园的自然人或单位组织(有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除外,统称为“引资人”),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按以下规定予以奖励:
  (一)引资的界定。引资是指引资人将梅州市境外资金引入广梅产业转移园,兴办符合广梅产业转移园产业政策的生产性企业而形成固定资产(包括厂房、厂区内宿舍、配套设备设施等)。
  (二)引资人的确认。引资人从项目开始联络时应到广梅产业转移园管委会备案并取得投资企业法人代表的书面确认。项目建成后,出具开始缴纳生产环节税收第二年度有效缴纳生产环节税收证明。每个项目只认定1个引资人,引资人为多人时,奖金分配由引资人自行商定解决。
  (三)奖励采取超额累进的办法,鼓励大额投资。对引进项目落户广梅产业转移园的引资人,按引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至5‰给予一次性奖励:
  1.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按1‰奖励;
  2.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00万元至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部分,按2‰奖励;
  3.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000万元至6000万元(含6000万元)的部分,按3‰奖励;
  4.固定资产投资超过6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部分,按4‰奖励;
  5.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元以上的部分,按5‰奖励。
招商引资数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的单位和个人,在兑现物质奖励的同时,给予必要的精神鼓励和政治荣誉。
  (四)奖励申报。凡符合奖励标准和条件的项目,由引资人向广梅产业转移园管委会申报,并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以下材料:
  1.运转总体情况;
  2.外来企业法人代表出具的书面确认引资人的证明;
  3.中介机构验资报告;
  4.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奖励申报、审核与发放。引荐项目建成投产后6个月内由引资部门申报,超过期限,视为自动放弃,不追认奖励。引资人申报后,由广梅产业转移园会同市招商局、市财政局在一个月内审核完毕。经市人民政府核准符合奖励标准的,由梅州市财政局在一个月内发放奖金。其他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奖励标准高于本办法的,引资人可选择较高的奖励标准,但不得重复计奖。
  (六)引资人在申报奖励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骗取奖金的,依法追回奖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禁止强制服务。任何单位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强制投资者接受其指定的经营服务,购买其指定经销的商品;严禁各行政职能部门把行政职能转移给下属企事业单位、协会或商会及其他民间团体,进行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变相乱收费。

  第二十四条 禁止行业垄断。凡涉及消防、技改、供电、供水、环保、卫生、防雷、防蚁、地质等需进行审批或验收的设计、工程勘察、工程监理、施工安装及相关设备、商品的购置,一律由企业按有关规定自主选择资质合格的设计、施工、安装单位,自主选择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商品。

  第二十五条 充分保护入园企业的合法权益,并实行“四不准”的保护措施:
  (一)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故擅自进行检查、参观及从事其他有碍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的活动;
  (二)不准无故随意断电、断水、封帐;
  (三)不准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集资;
  (四)不准索、拿、卡、要。

  第二十六条 市监察局、市招商局为本办法的监督单位,负责受理、处理投资者有关本办法的投诉。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有关财政扶持、补贴的具体数额、程序的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内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免收行政事业收费和其他规费项目一览表

一、免收行政性规费项目(10项)
  收费项目 收费单位
1、绿化补偿费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2、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 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3、劳动年审证照费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4、劳动合同文本费 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5、外国(地区)企业在华设立
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费 市工商局
6、外国(地区)企业在华设立
常驻代表机构延期登记费 市工商局
7、补(换)证照费 市工商局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工本费 市工商局
9、卫生评价、服务咨询中的各类从业人员培训费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0、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含城区食品生产 市卫生监督所
经营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二、其他规费(13项)
收费项目    收费单位
1、房地产测绘费(50%收取)        市房屋测绘队
2、房地产利用档案服务费(50%收取)        市房地产档案馆
3、利用档案服务费        市国土资源档案馆
4、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        市地震局
5、土地价格评估收费        市地价评估中心
6、断管停水、接水补偿费        市自来水公司
7、检测验收接水费        市自来水公司
8、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50%收取)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9、施工图技术审查服务费(32%收取)        市建设局居安建筑施工图审查中心
10、职业介绍服务收费        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11、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
12、城建档案服务费        市城建档案馆
13、工程测量费(含地形测量、规划        市城市测绘研究院
核实等),建筑用地拨地定桩、
钉桩费,建筑物放线费 (3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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