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辽宁省专用车生产基地招商优惠政策
辽宁省专用车生产基地是省级专用车生产基地(以下简称生产基地),是辽宁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是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重要举措。为加快生产基地发展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给予生产基地的政策,特制定本政策。 土地优惠政策 第一条、新建企业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相关土地政策以最优惠的价格出让,并及时为企业办理土地使用证。 第二条、生产基地将给予落户基地的企业发展资金扶持,资金扶持额度不少于其获得土地所付出的成本。 厂房优惠政策 第三条、生产基地按企业需求为企业代建厂房,企业购买厂房可以以低于建设成本的优惠价格一次性付款,也可分期付款。并帮助协调相关银行为企业提供购买厂房按揭贷款。 第四条、生产基地按企业需求代建厂房,企业可以享受优惠的价格租用或以租代购的形式使用。 资金扶持政策 第五条、对入驻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总额的1/3、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帮助企业协调固定资产投资总额2/3的贷款额度。 第六条、为企业协调贷款额度,对符合贷款条件企业,其生产流动资金可通过贷款解决。 第七条、为企业建立专项基金,给予企业技改贷款贴息等扶持。 税费优惠政策 第八条、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其省以下(含省级,以下同)新增财政收入部分,自获利年度起5年内,省、市政府给予优惠扶持政策:前3年按新增省以下财政收入全额作为发展资金扶持企业,后2年按新增省以下财政收入全额的50%扶持企业。 第九条、企业缴纳增值税形成县、区级新增财政收入部分,自企业投产之日起5年内,全额作为发展资金扶持企业。 第十条、企业在注册登记和建设期间,免收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 基地环境和服务 第十一条、生产基地按省重点项目标准规划工业用地20平方公里,基础设施均达到“七通一平”,保证具备企业建设和生产经营需求。 第十二条、生产基地管委会按省政府授权生产基地行使相关行业省级管理权限,指派专人帮助企业办理核准、备案、公告等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企业在生产基地设立销售公司,由生产基地帮助协调相关银行提供消费信贷。 第十四条、生产基地为企业在东北物流城建设专门展览销售中心、电子商务和信息交流平台,企业享受东北物流城优惠政策。(东北物流城优惠政策附后) 第十五条、生产基地提供用于建设研发中心、实验基地的规划用地和专项基金,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开发新产品。 第十六条、生产基地为企业提供职业教育基地、人才市场,并为企业订单培训、定向培养各类专业人才。 政策适用范围 第十七条、本政策适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专用车生产企业。 第十八条、对于专用车整车生产企业、具有专用车生产资质和产品公告的企业,以及重大专用车生产配套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政策授权实施 第十九条、本政策条款已经省、市政府确认并授权,由辽宁省专用车生产基地管委会负责解释,此政策于铁政发【2008】26号文件下发,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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